第四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5日公告公布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节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 (二)核实权属; (三)编排房屋基本单元序号; (四)公告; (五)核准登记,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四)项适用于根据
总则 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条 城市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para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城市房屋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第九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是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地方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以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擅自变造、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缴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
2004年8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日公告公布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购买人为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 以已经办理过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房屋权属登记,是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及产籍管理收费,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