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认城市房屋所有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
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修正)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测绘房屋
第一条 为确认城市房屋所有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
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测绘房屋平面图,编排房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间内对城市市区全部或部分区域的房屋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验证,是指为了核查房屋实际状况与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是否相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城市市区内的全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间内对城市市区全部或部分区域的房屋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验证,是指为了核查房屋实际状况与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是否相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城市市区内的全
《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1994年11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5日起施行。
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及抵押他项权利设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行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或擅自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及虚报遗失而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处以房屋现值3%至5%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5日公告公布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或擅自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及虚报遗失而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处以房屋现值3%至5%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