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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修正)

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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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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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在1996.03.03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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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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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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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国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及抵押他项权利设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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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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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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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或擅自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及虚报遗失而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处以房屋现值3%至5%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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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5日公告公布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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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缮证等费用,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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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由焦作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初始登记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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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国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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