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福利

领取福利

扫码免费领300G行业资料!无套路!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全国客服热线:400-823-1298
广东客服热线:189-0230-8835
深圳客服热线:133-5291-5976
四川客服热线:028-8331-2898
广西客服热线:133-9777-9274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建设工程知识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说明

  • 2022/07/16
  • 297
  • 作者:佚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9月28日经徐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企业逐年增多。现代化的施工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机械的运用,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存在着安全生产意识差、安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等问题,导致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增多,伤亡事故屡有发生。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和其他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1998年初,《条例》被确定为立法调研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提前介入,与政府法制部门和起草单位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和法规的起草工作。1999年6月,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后

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并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主任会议先后两次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1999年9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条例》依据国家《建筑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针对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围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建筑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规定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的程序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检测结果的报告制度;三是抓住施工安全管理的关键,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义务,规定了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四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施工安全生产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时,应当符合施工要求的资质,同时还应当持有与施工资质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针对我市在近几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有些施工企业不具有安全资格,以及所具有的安全资格与其施工资质不一致而达不到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安全资格等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二)关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条例》需要明确规定,以促进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切实履行职责;实行施工总承包以及依法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也应明确。因此,《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对施工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关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是《建筑法》对其规定的义务,这对于保证施工安全十分重要。因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实施。”同时,考虑到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造成的损害,为保护公共安全,该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关于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近年来,有些建设单位将已竣工的部分工程先行投入使用,其余部分继续施工。这种情况不仅涉及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同时还直接涉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工程已部分竣工,经阶段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并由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后,方可使用。”同时,为便于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该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在实施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三条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相关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