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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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建发〔2014〕125号
在哈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新战略的实施,我市启动实施了一大批事关城市长远发展、惠及百姓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百姓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崭新变化。近期,有个别施工企业存在对其承建并交付投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职责不到位、质量问题维修不及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形象,政府投资效益的发挥和百姓生产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杜绝次类问题发生,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在工程保修期内未按时限和标准履行保修责任的,自未履行保修责任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并将施工企业及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报送建筑市场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在综合信用评价中给予扣分。
三、对未按时限和标准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企业,将锁定负责该工程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和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证,自锁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任何施工企业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标。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保修期内,如出现需要紧急维修情况,当原施工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维修或无法通过留存联系方式联络时,政府将启动应急维修机制,由原项目组织单位选择信誉好、技术优、实力强的同行业施工队伍先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从该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五、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和保修期间内表现突出的施工企业,将对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信用评价系统中予以适当加分,并在今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时给予信用专项加分。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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