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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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决定 对《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15件地方性法规 作如下修改:
十三、《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措施;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第(四)项修改,“对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产品,应 当在7日内作出结论。因办案需要延长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上二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并通知 当事人。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 的,应当报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擅自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被先行登记 保存的产品的,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被先行登记保存产品货 值总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15件地方性法 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汇编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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